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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19-05-24 14:43:08 点击数:4563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19918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量发[1991]374)

 

  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项别号

项 别

种别号

种 别

强检形式

强检范围及说明

1

(1)

竹木直尺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的竹木直尺,不得有裂纹、弯曲,二端包头必须牢固紧附尺身,刻线应清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长度的测量。

(2)

套管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计量罐容积的测量。

(3)

钢卷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长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安全距离的测量。

(4)

带锤钢卷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计算罐中液体介质高度的测量。

(5)

铁路轨距尺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铁路轨距水平、垂直距离安全参数的测量。

2

面积计

(6)

皮革面积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皮革面积的测量。

3

玻璃液体温度计

(7)

玻璃液体温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以液体容积结算时进行的温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易燃、易爆工艺过程中温度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婴儿保温箱、消毒柜、血库等温度的测量。

4

体温计

(8)

体温计:玻璃体温计、其他体温计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的玻璃体温计,汞柱显像应清楚鲜明,刻线应清晰,汞柱不应中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温度的测量。

5

石油闪点温度计

(9)

石油闪点温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石油产品闪点温度的测量。

6

谷物水分测定仪

(10)

谷物水分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谷物水分的测量。

7

热量计

(11)

热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燃料发热量的测量。

8

砝码

(12)

砝码

周期检定

见天平项

(13)

链码

周期检定

见皮带秤项

(14)

增砣

周期检定

见台秤、案秤项

(15)

定量砣

周期检定

见杆秤、戥秤项

9

天平

(16)

天平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及涉及商品定等定价质量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有害物质样品质量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质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质量的测量。

10

(17)

杆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18)

戥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和用于医疗卫生:药品的称重。

(19)

案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0)

台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1)

地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2)

皮带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3)

吊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4)

电子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用于安全防护:车辆轮、轴载的称重。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的称重。

(25)

行李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包裹、行李的秤重。

(26)

邮政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信函、包裹的秤重。

(27)

计价收费专用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的称重。

(28)

售粮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粮食的称重。

11

定量包装机

(29)

定量包装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定量包装量值的测量。

(30)

定量灌装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定量包装量值的测量。

12

轨道衡

(31)

轨道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13

容量器

(32)

谷物容量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谷物收购时定等定价每升重量的测量。

14

计量罐、计量罐车

(33)

立式计量罐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34)

卧式计量罐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35)

球形计量罐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气体容积的测量。


(36)

汽车计量罐车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37)

铁路计量罐车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38)

船舶计量舱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液体或固体容积的测量。

15

燃油加油机

(39)

燃油加油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成品油容积的测量。

16

液体量提

(40)

液体量提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的液体计量提,口部应平整光滑,壳体应平坦,整体无变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商品容积的测量。

17

食用油售油机

(41)

食用油售油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食用油的称重。

18

酒精计

(42)

酒精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酒精含量的测量。

19

密度计

(43)

密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密度的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