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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19年第48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一级序号 | 二级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监管方式 | 范围及说明 |
1 | 1 | 体温计 | 体温计 | P+V(其中玻璃体温计只做型式批准和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 用于医疗卫生 |
2 | 2 | 非自动衡器 | 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60kg,分度值不小于1mg)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3 | 3 | 自动衡器 | 动态汽车衡 (车辆总重计量) | P+V | 用于安全防护、贸易结算 |
4 | 4 | 轨道衡 | 轨道衡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5 | 5 | 计量罐 | 铁路计量罐(车) | V | 用于贸易结算 |
6 | 船舶液货计量舱(供油船舶计量舱、船舶污油舱、污水舱、运输船舶计量舱5000载重吨以下) | V | 用于贸易结算 | ||
7 | 立式金属罐 | V | 用于贸易结算 | ||
6 | 8 | 称重 传感器 | 称重传感器 | P | |
7 | 9 | 称重 显示器 | 称重显示器 | P | |
8 | 10 | 加油机 | 燃油加油机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9 | 11 | 加气机 |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12 |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
13 |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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